问:哪些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必须公告?
答: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中,有四处提到验收结果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全部都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所以目前只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其他项目可以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公告。
相关法律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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